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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公约对我国农药出口的影响有多大?
发布人:江山化工  发布时间:2021-1-5 9:06:02  浏览次数:39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12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的措施,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鹿特丹公约》对我国农药进出口有着很大的影响吗?

       

是的,影响不小,我们可以先从什么是《鹿特丹公约》说起。

       

《鹿特丹公约》目的是促进公约缔约方在某些危险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共同承担责任,以保护人类和环境免于可能的危害。

       

在引进禁用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和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前,出口国必须向进口国提供相关化学品或农药的毒理学、生态毒理学、安全性方面的资料,以及出口国对此化学品所采取的管控行动和相关化学品危害评估报告。

       

通过这些资料,进口国就可以评估,从而决定是否要进口这些危险化学品或农药。

       

可以说,鹿特丹公约是抵御农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一道防线。

       

我国于1999年签署了该公约,2005年6月20日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64个缔约方。

       

根据《鹿特丹公约》要求,对列入公约附件三中的农药,需严格按照进口国(缔约方)的“进口决定”进行出口;对未列入公约附件三,但我国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农药产品,应向出口国(缔约方)发送出口通知。

       

已列入公约附件三中的农药如下:

公约附件三中,目前我国登记证还在有效期内的且有出口的产品主要为甲草胺、涕灭威、克百威、甲拌磷、敌百虫,这些农药在出口到公约缔约方国家/地区时,需先查询了解进口国的进口决定,进口决定主要包括“同意进口”、“不同意进口”和“同意特定条件下进口”三类。

       

如果进口国“同意特定条件下进口”,企业在申请农药出口放行通知单时,需要根据进口国特定条件提供相应资料;如果进口国尚无进口决定的,需要提供该产品在进口国的登记证明或有效的允许进口证明文件。

       

以下,根据我国农药出口情况,瑞欧整理了甲草胺、涕灭威、克百威、甲拌磷、敌百虫在主要出口国家的进口决定,供农药出口企业参考。


       注:不同国家对不同产品的同意进口条件不同,具体条件要求以正式进口时为准。

       

对于未列入公约附件三但在我国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在出口到公约缔约国时,也需要履行公约要求。该类农药出口到公约缔约方时,需要向进口缔约方发送出口通知。

       

目前在我国禁用或限用的农药中,仅有百草枯、甲磺隆、2,4-滴丁酯、溴甲烷和杀扑磷在我国仍有登记出口。由于该类农药出口时的出口通知应在任何日历年内的首次出口前发出,因此每年10月1日开始,含以上5种有效成分的出口放行通知单的有效期都会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

来源: 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

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6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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