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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农药使用范围,广东某公司赔偿农户100多万元
发布人:江山化工  发布时间:2021-8-12 8:50:52  浏览次数:419

 错误使用农药,不仅难以保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效果,而且可能导致农作物衰弱、减产,甚至绝收。湖南中方县桐木镇一农户购买农药用于黄桃基地施药后,出现果实产生药害斑点、大量落果的现象。农户将广东某生物技术公司等四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中方县法院判决广东某生物技术公司赔偿农户经济损失1,066,991元。

       

2018年3月,被告广东某生物技术公司(以下简称“生物技术公司”)与怀化某农业有限公司签订《农药产品经销合同》,授权后者在怀化、湘西区域内经销松脂酸铜。2018年4月,因种植需要,江某从湘西、怀化两家经销商处配置了松脂酸铜等六种农药用于黄桃基地施药。两次施药后,黄桃产生药害斑点,并伴有大量落果。江某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情况,并申请技术鉴定。鉴定书载明:“造成黄桃大量落果的主要原因是松脂酸铜使用不当”。2018年黄桃亩产量缩值为339.57公斤,商品果率65.7%。

       

原告江某和四被告就责任认定和划分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江某将生物技术公司和3家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方县法院委托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相关专家对原告黄桃基地2020年黄桃测产:亩产量1,569.9公斤,并作为2018年黄桃正常亩产量的参考数据(综合考虑黄桃树龄、周边黄桃基地产量)。

       

中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松脂酸铜主要用于防治黄瓜细菌性角斑病。被告生物技术公司擅自改变产品的使用范围,在经销商向其咨询产品用途时,同意将松脂酸铜与其他农药混合使用,致使黄桃严重减产,应对江某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作为经销商的三被告在销售方面没有过错,药害发生后,三被告及时制定解决方案进行碧护挽救,已尽最大努力将减产损失降至最低限度,认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计算规程,结合2018年黄桃市场价格,剔除外包装及采摘成本等,判决由被告广东某生物技术公司赔偿原告江某各项损失1,066,991元。

 

来源:湖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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