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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将有大变动!新增8个要求
发布人:江山化工  发布时间:2023-6-20 13:39:57  浏览次数:368

6月1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监督管理,科学合理指导农药使用,保障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组织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

 

 

本次修订草案对使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范围更为广泛,将原来的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扩增为:在中国境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需要注意的是,修订草案的第二章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中,除了要有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外,还应根据使用方法标注相应的稀释倍数。

 


 

此次,改动最大的是第九条,在原来7款要求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款:(四)登记用于转基因作物的除草剂应当标注适用的转基因作物和转化体名称;用于基因编辑等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对应的适用作物品种名称;(五)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其相关信息。

 

在修订草案的第十七条中,明确了稀释倍数的算法,使农药使用指导更具有针对性。

 


 

第十八条对农药使用间隔期要求更加详细。原来的管理办法中,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无需标注安全间隔期,但是修改后的表述为:用于生育期超过3个月的农作物的种子处理、苗前土壤处理、苗期施用的农药无需标注间隔期。换而言之,作物生育期在3个月以内的仍需要标注。

 


 

第二十四条则涉及到追溯电子信息码的标注,修订草案新增要求:每个储运、销售的农药包装均应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内外包装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包装,都应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第二十七条的修订同第二条的修订有相似的地方,均将农药标签的范围扩展到储运上,可以理解为在储存、运输的过程中农药包装无论大小,都应附上农药标签。

 


 

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新增了一项要求:同一生产企业仅可使用一个品牌标志或商标;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虽然前半句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但是可以预计,一旦草案通过,″一证多吃″的现象会得以改善。

 


 

第三十二条的修订同样是针对农药间隔期的,修订草案要求,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并用黑体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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