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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 ‘如何对非法生产农药施以严刑峻法?’ 的官方回复
发布人:江山化工  发布时间:2023-8-10 14:13:58  浏览次数:358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近日,农业农村部针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228号建议进行回复。该建议督促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药的监管,激发大家举报的积极性,并表示针对非法生产农药行为必须严刑峻法。


农业农村部在回复中表示,下一步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将持续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坚持问题导向、深挖严查、重拳出击、露头就打。


一、关于成本低下的非法农药生产必须严刑峻法的建议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我国高度重视包括农药在内的农资打假工作,建立由农业农村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参加的农资打假协作机制,每年联合印发全国农资打假工作方案和工作要点,开展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联查等工作,强化农资监管,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农药等犯罪行为。各部门开展有关专项行动,都把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农资行为作为重点任务,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取得显著成效。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将持续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坚持问题导向、深挖严查、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将群众有投诉举报、排查发现有隐患、新闻媒体有曝光的产品和企业列为必检对象,对发现的假劣农资上挖生产厂家、下追销售流向,一查到底。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曝光,对不法分子予以震慑。


二、关于激发大家举报的积极性的建议


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和支持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监督与举报,畅通农资打假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等投诉举报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各界反映假劣农资情况问题。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重点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等侵农害农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先后在全国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执法大练兵和大比武活动,执法能力持续提升,农资打假不断加强。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问题线索快报快查机制,增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协作配合,对制售假劣农药者进行合围打击,依法维护农资安全。


三、关于对全国范围内的涉化企业进行普查的建议  


农药产业链上游的原材料、中间体由化工企业生产,原药、制剂由农药生产企业生产。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农药生产企业共1680多家,其中生产原药的420家,仅生产制剂的1260多家。《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原药和制剂生产都需要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对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近年来,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列入了地方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事项,各地对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大。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管,推行农药网格化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夯实农药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同时,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农药监督抽查力度,对发现问题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四、关于对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无例外的建议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持续推进农药行业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农药监管服务水平。农业农村部建立了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系统整合了全国农药生产经营者信息及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发农药生产许可并公开相关信息,及时上传、更新到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在原材料管理方面,《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农药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核查农药购销台账,落实产品追溯制度,督促企业合法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不断优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质量追溯、诚信体系等功能模块,加强农药基础数据库、行业统计调度系统建设,推进部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进一步提升农药监管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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