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机磷类农药工作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发挥农药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农药标准化尤其是有机磷类农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作用,保证标准化工作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市场竞争能力方面的效果,特成立“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机磷类农药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工作组主要负责有机磷类农药领域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过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3)负责工作组标准立项、报批等业务的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我国经贸体制迅速向国际贸易体制接轨的新形势,在协会通过SAC/TC133的指导下,积极参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等标准化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使我国的有机磷类农药及与其配套标准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接轨,消除技术壁垒。
第五条 根据有机磷类农药标准的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在协会通过SAC/TC133的指导下,结合我国的情况,提出我国有机磷类农药标准制修订建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根据农药标准化归口部门批准的计划,在协会通过SAC/TC133指导下,组织我国有机磷类农药标准的具体制修订和审查工作。
(1) 根据国外对有机磷类农药的各项参数检验方法标准状况,结合我国情况,制修订我国的有机磷类农药标准检验方法标准,使其与有机磷类农药标准配套,并与国外先进标准接轨。
(2) 及时将我国成熟的、具有推广价值的有机磷类农药新产品、主要中间体及新检验方法制定为我国标准,使其在生产中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受协会或SAC/TC133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与有机磷类农药有关的技术业务工作。积极组织标准化工作者参加协会或SAC/TC133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八条 对有机磷类农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协助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企业的国际、国内贸易活动查寻和提供相关的国内、外标准资料或质量方面的背景材料。
第十条 在行业内部开展标准化信息传递,及时介绍最新颁布的或正在制修订的有机磷类农药标准的新内容或重要变更内容,并开展有机磷类农药国家标准的具体宣贯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组成员由农药生产、科研、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科技人员担任,成员数为7~10人。设组长1名,由召集单位推荐。
第十二条 工作组设有秘书处。秘书处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提供技术和行政方面的服务,对工作组工作计划内的全部项目进行处理,并以工作简报或通讯形式,把工作组的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等不定期地向全体成员进行通报,定期向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告工作。秘书处设在召集单位。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组召集单位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召集单位的工作计划。工作组不专门刻制印章,用召集单位印章代。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本工作组的组成方案包括成员名单、组长及召集单位进行审查批准,并对工作组成员颁发聘书。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的权利
(1)有权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并提交工作组讨论。
(2)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起草权;可免费获得包括标准送审稿(或报批稿)在内的标准起草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并在标准审查过程中有表决权。
(3)有权受工作组委托代表工作组参加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会议。
(4)有权承担标准化课题研究及工作组分配的各项工作,并获得相应的经费补助。
(5)有权获得工作组提供的各种最新标准化信息。
第十六条 工作组成员的义务
(1)成员应遵守工作组的章程,接受工作组分配的任务。
(2)成员应向工作组反映情况,有义务提供其他途径获得的标准资料,供全体成员分享。
(3)成员有义务将所在单位的标准化活动及工作经验,在全体成员之间进行交流。
(4)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工作组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成员者,工作组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在协会通过SAC/TC133的指导下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报协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方面下达的计划,在协会通过SAC/TC133的指导和督促下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九条 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成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经组长初审后,由秘书处提交全体成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成员。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SAC/TC133秘书处。
工作组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SAC/TC133秘书处复核、签字后,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SAC/TC133对工作组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标准审查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或标准补助费;
(2)召集单位提供的活动经费;
(3)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议等活动经费;
(2)向成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对制定、修订标准起草人员提供补助,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
(4)标准编写、审查费;
(5)秘书处工作运转成本。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指派专人对工作组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工作组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成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组代号为SAC/TC133/WG2,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注。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机磷类农药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