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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人:江山化工  发布时间:2009-9-22 15:36:08  浏览次数:1230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行业标准清理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组织实施。

200963

 

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行业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部门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加快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步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行业标准的老化问题仍然存在,行业标准之间、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和矛盾,部分行业标准未履行备案程序,这些都影响了标准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此,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部分行业标准的清理工作已经开始启动。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的精神,经商有关部门,现对行业标准清理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清理的范围

20081231前发布的现行行业标准。

二、清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办公厅批复的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业管理范围、行业发展的水平和需要,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对本部门的行业标准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研究,摸清底数。对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没有出版、长期无人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二)对于和其他行业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的交叉、重复或矛盾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依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合理确定标准制定范围。属于行业内部问题的,应当尽快予以修订或废止。对其他行业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有修改意见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国家标准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经清理确认有效但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应当抓紧修订,修订后要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备案;确认废止的行业标准,应及时发布废止公告,并向国家标准委备案;确认有效尚未备案的行业标准,应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四)因产业发展或因部门职能发生变化,原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需要调整的,有关部门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向国家标准委提出调整意见。国家标准委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调整和重新认定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

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协调,依法办事,切实做好行业标准清理工作。要结合清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继续加强对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好行业标准的复审和备案工作,确保行业标准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附件:

有关具体事项的要求和说明

一、报送时间要求

请于20091231日前,将清理后行业标准废止、有效、有效但需修订以及对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意见或建议报送国家标准委,同时附电子文档。

二、联系人

为做好行业标准清理的协调和汇总工作,国家标准委确定了各业务部的联系人。农业食品标准部陈伟亮,电话82262654,电子邮箱chenwl@sac.gov.cn工业标准一部陆旭忠,电话82262901,电子邮箱luxz@sac.gov.cn;工业标准二部孙维,电话82262634,电子邮箱sunwei@sac.gov.cn;服务业标准部薛强,电话82262636,电子邮箱xueq@sac.gov.cn;综合业务管理部孙旭亮,电话82262615,电子邮箱sunxl@sac.gov.cn

三、报送电子文档格式

1:××部门行业标准清理汇总表

 

序号

行业标准代号

确认有效的数量

有效但需修订的数量①

拟废止的数量

已备案的数量

1

 

 

 

 

 

2

 

 

 

 

 

3

 

 

 

 

 

注①包括正在修订的和经清理确认准备修订的项目

 

2:××部门行业标准清理确认有效的项目明细表

序号

行业标准编号

中文名称

采标信息①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备案情况②

1

 

 

 

 

 

  

2

 

 

 

 

 

  

3

 

 

 

 

 

  

4

 

 

 

 

 

  

5

 

 

 

 

 

  

注①:按照“采用程度+采标号”格式填写,例如,IDT ISO 12345:2008;或,MOD IEC 12345:2008

注②:如已备案,请填入备案号。备案号可从国家标准委网站上所列行业标准备案目录中查询。

 

3:××部门行业标准清理确认有效但需修订的项目明细表

序号

行业标准编号

中文名称

采标信息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备案情况

1

 

 

 

 

 

  

2

 

 

 

 

 

  

3

 

 

 

 

 

  

4

 

 

 

 

 

  

5

 

 

 

 

 

  

 

4:××行业标准清理确认拟废止项目明细表

序号

行业标准编号

中文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备案情况

1

 

 

 

  

 

2

 

 

 

  

 

3

 

 

 

  

 

 

5:对其他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意见表

序号

标准编号

中文名称

意见或建议

1

 

 

 

2

 

 

 

3

 

 

 

四、行业标准代号、名称和归口管理部门

序号

行业标准代号

行业名称

归口管理部门

1.        

NY

农业

农业部

2.        

SC

水产

农业部

3.        

SL

水利

水利部

4.        

LY

林业

国家林业局

5.        

QB

轻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

6.        

FZ

纺织

工业和信息化部

7.        

YY

医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        

MZ

民政

民政部

9.        

JY

教育

教育部

10.     

YC

烟草

国家烟草专卖局

11.     

YB

黑色冶金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     

YS

有色金属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     

SY

石油天然气

国家能源局

14.     

SY10000以后)

海洋石油天然气

国家能源局

15.     

HG

化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     

SH

石油化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17.     

JC

建材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     

DZ

地质矿产

国土资源部

19.     

TD

土地管理

国土资源部

20.     

CH

测绘

国家测绘局

21.     

JB

机械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22.     

QC

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3.     

MH

民用航空

中国民用航空局

24.     

WJ

兵工民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5.     

CB

船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6.     

HB

航空

工业和信息化部

27.     

QJ

航天

工业和信息化部

28.     

EJ

核工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29.     

TB

铁路运输

铁道

30.     

JT

交通

交通运输部

31.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2.     

SJ

电子

工业和信息化部

33.     

YD

通信

工业和信息化部

34.     

GY

广播电影电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5.     

DL

电力

国家能源局

36.     

JR

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

37.     

HY

海洋

国家海洋局

38.     

DA

档案

国家档案局

39.     

SN

出入境检验检疫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40.     

WH

文化

文化部

41.     

TY

体育

国家体育总局

42.     

SB

国内贸易

商务部

43.     

WB

物资管理

商务部

44.     

HJ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部

45.     

XB

稀土

工业和信息化部

46.     

CJ

城镇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7.     

JG

建筑工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8.     

CY

新闻出版

新闻出版总署

49.     

MT

煤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50.     

WS

卫生

卫生部

51.     

GA

公共安全

公安部

52.     

BB

包装

工业和信息化部

53.     

DB

地震

国家地震局

54.     

LB

旅游

国家旅游局

55.     

QX

气象

中国气象局

56.     

WM

外经贸

商务部

57.     

HS

海关

海关总署

58.     

YZ

邮政

国家邮政局

59.     

ZY

中医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60.     

GH

供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61.     

LS

粮食

国家粮食局

62.     

WW

文物保护

国家文物局

63.     

AQ

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4.     

SF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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