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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停限产必要环保验收、环保核查?官方发布:限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工作的通知!解除后有这些将关闭、停
发布人:江山化工  发布时间:2018-9-29 10:49:57  浏览次数:870

7月12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依法做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282号文)。

通知要求:

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办法》有关要求,由排污者依法承担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者自身整治达标情况。

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30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

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30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对停产整治决定解 除后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又发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而据财联社记者江苏省环保印发污染企业复产标准 20余家上市公司生产部门将陆续复产》报道:

江苏省环保厅近期下发通知,江苏连云港、盐城两地因环保整治而停产的化工园区企业,停产企业复产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将相关情况进行社会公示、并向有关环保部门提交材料备案后即可复产,但若再犯将被责令关停。

数家企业向记者确认已收到该文件(江苏省环保厅这份名为《关于依法做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282号文)业内人士分析认为,282号文在复产标准上给予了企业较大的自由,目的应是避免“一刀切”,而“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将被责令停业、关闭”等规定则又是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此企业的环保压力并未减少”。

来源:环保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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