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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梁山“8人团伙制售2700吨假农药 波及山东、辽宁、福建等地
发布人:江山化工  发布时间:2020-3-16 13:35:28  浏览次数:511
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一起假冒伪劣案情,波及山东、辽宁、福建三省,多个地市。

案情回顾

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春分别在梁山县某废旧厂房内(已拆除)、某养殖厂等处,用米石、颗粒、甲拌磷原液等原料和外包装等物品,生产假冒多家品牌的伪劣农药近2700吨,以每吨8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至山东省临沂市、聊城市、潍坊市及辽宁省、福建省等地,销售额210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辉提供银行卡帮助王某春结算假农药款、接送工人上下班;被告人王某勇帮助王某春运输假农药并办理托运手续、代收货款;被告人毕某环帮助王某春租赁两处厂房并管理工人;被告人毕某存、王某灵、杨某云、薛某香在两处厂房生产假农药。

8名被告获刑 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日移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7日以被告人王某春、王某辉、王某勇、毕某环、毕某存、王某灵、杨某云、薛某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90万元;被告人王某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均获刑。

一审判决宣告后,王某春等人提出上诉, 2019年12月1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王某春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从严、从快起诉,有效打击犯罪。但背后的办案故事可谓一波三折。从拒不认罪,到犯罪金额认定,到银行卡交易明细,区分认定主从犯,检察官斗智斗勇。

(工厂角落里堆放的原料)

多次更换场地 还夜间生产 并不承认卖假药

及时准确认定销售金额既关乎准确定罪量刑,更关系到对该类犯罪的依法从重从严打击和有效治理。被告人王某春等人为了躲避当地环保部门检查,多次更换生产假农药场地、变换工人,夜间生产,犯罪事实隐藏较深。被告人到案后对抓获前从事生产、销售假农药的犯罪事实均拒不供认,而购买假农药的下线人员亦均未到案,导致准确认定涉案犯罪数额存在较大困难。

(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加工生产)

银行卡交易记录 物流单据 认定犯罪金额达200余万


为准确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案卷材料,分析出王某春、王某辉和王某勇名下的5张银行卡有收取假农药款的嫌疑,后逐一审查银行卡交易记录,确定在被告人从事犯罪期间。根据审查情况,给公安机关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根据银行交易时间重新取证、再次讯问各被告人,全面调取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物流单等证据。经补充侦查,增加认定了被告人王某春未供述的自2014年1月至2017年秋生产、销售假农药的事实,为准确、全面认定犯罪期间、数额奠定了基础,最终法庭以充分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王某春犯罪金额达200余万的事实。

从取保候审到直接逮捕

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正值捕诉一体改革进行中,审查中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王某辉、王某勇、毕某环积极参与犯罪、情节较重,有串供、逃跑的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侦查机关对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当,应予逮捕。承办检察官果断依法对三名被告人逮捕,由于三名被告人均生活在农村,对三人直接决定逮捕,有力震慑了犯罪,充分体现了对农资制假售假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也使更多的农民朋友了解到犯罪特点,增强防范意识。

交易明细数量巨大 用统计软件整理转账数额

本案中银行交易明细数量巨大、且涉及多家银行,准确梳理银行明细成为确定被告人王某春、王某辉、王某勇参与犯罪时间的有力书证。承办检察官科学利用统计软件,将下线人员向被告人的转账数额、时间、次数,及被告人之间的转账记录等信息进行整理,进行充分比对数据,有力反驳被告人辩解,并将上述成果在出庭时以可视化的方式向合议庭展示,有效地指控犯罪,促使主犯当庭认罪,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根据参与程度及作用 区分认定主从犯

被告人毕某存、王某灵、杨某云、薛某香参与了犯罪行为,但是其均对自己参与程度进行从轻辩解。被告人毕某环辩解称其只是为王某春帮忙,因交通事故较长时间没有参与犯罪;被告人毕某存、王某灵、杨某云、薛某香均辩解称其参与犯罪时间短,仅去过几次。

上述被告人的辩解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定罪量刑,为确保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承办人反复审查案件细节,还原事实真相。通过对大量供述进行比对,抽丝剥茧,承办人发现被告人毕某环、毕某存、王某灵、杨某云、薛某香均在两处场地生产过假农药,结合被告人王某春曾供述过2017年秋天、毕某环供述过2017年秋后、薛某香供述过2017年七八月份与其他被告人在两处场地生产假农药,三人的供述出现过一致。

因此,承办检察官认定以2017年9月为被告人毕某环、毕某存、王某灵、杨某云、薛某香的犯罪起点,涉嫌犯罪的数额均达到立案标准。被告人毕某环给王某春联系厂房、管理工人,积极参与犯罪活动,与被告人毕某存、王某灵、杨某云、薛某香四名工人分工作用明显要大,因此,针对几人作出了不同的量刑建议。

一名销售下线投案 要将坑农害农的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被告人王某春等人生产、销售假农药时间跨度大,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假农药的流向范围较为广泛和分散,因此,其有很大可能存在固定销售渠道。通过细致地梳理被告人的供述和银行交易明细,承办检察官发现有五名下线人员与王某春密切的资金往来,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其中购买方杨某清、吕某利、姜某丽、杨某华、田某峰通过直接转账的方式将货款转入王某春、王某辉、王某勇银行账户内,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杨某清、吕某利的销售金额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对其二人进行了立案监督;将犯罪嫌疑人姜某丽、杨某华、田某峰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移交侦查机关,向侦查机关作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的通知。公安机关根据承办检察官监督意见继续展开侦查,扩大打击战果,力争将该案中参与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的犯罪分子一网打尽。在强大的压力下,现已有一名销售下线向公安机关投案。

来源: 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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